當一對夫婦不再希望結婚時,他們必須就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和子女撫養權做出關鍵決定。
孩子撫養權是離婚中最令人不安的方面之一,比許多人妨礙家庭認為的要復雜得多。
兒童撫養權有幾個不同的層次,它們都與下一個同等重要;
兒童撫養權只是一個籠統的術語,幾乎涵蓋了與兒童有關的所有事項。
當家庭必須就子女撫養權達成協議時,他們必須決定妨礙家庭兩種類型的撫養權:
法定撫養權和實際撫養權。
法定撫養權是一種撫養權,允許父母為孩子做出重要決定,包括宗教、教育和醫療保健。
從本質上講,這種類型的撫養權指定了哪個父母將成為一個或多個孩子的決策者。
在許多情況下,如果家庭法院認為父母雙方在這件事上應該有平等的發言權,
他們可能會授予父母雙方共同的法定撫養權。
這通常是最好的,當父母能夠與彼此建立有效的妨礙家庭關係或一種不會干擾他們對孩子做出決定的關係時。
必須考慮的第二種撫養權稱為實物撫養權。
正如這聽起來一樣,這種撫養權決定了一個或多個孩子將居住在哪個實際住所。
在父母一方獲得主要實際撫養權的情況下,
只要允許未獲得實際撫養權的父母制定探視時間表,
他們就可以控制孩子的居住地點。另一方面,
共同撫養權是法院做出的一項共同決定,
當父母雙方住在彼此附近並且可以與孩子分開時間時。
從歷史上看,許多家庭法院在涉及兒童撫養權、實際撫養權和合法撫養權的問題時都站在母親一邊。
在許多情況下,母親將被授予唯一撫養權,即使她不一定是照顧孩子的最佳人選。
隨著這種不公正妨礙家庭現象的曝光,越來越多的法院正在推動適用的父親的共同監護和主要撫養權。